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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税务局原副局长梁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8年3月至2022年6月,梁某在担任某市税务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专项资金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财务凭证方式,先后12次挪用税务稽查经费共计15.8万元用于个人营利性股票投资。其犯罪手段包括虚构企业税收整改项目、篡改资金拨付审批流程,将公款转入个人控制的证券账户。2022年10月,某市纪委监委在核查税务系统财务规范问题时发现其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审计部门核查后立案调查。梁某在初核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签署认罪悔罪书,但因挪用资金规模较大且持续时间较长,造成国家税收监管资金直接损失12.3万元。案发后某市税务局内部审计制度漏洞暴露,导致多起历史违规问题被一并追查。

审理过程

纪委监委依规立案调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定梁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并依法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梁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税务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防止公款私用损害税收监管权威。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