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税务局原局长于某超期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9年3月至2022年12月期间,于某利用担任某省税务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在负责税收征管专项经费审批工作中,通过虚构基层税务所设备采购项目的方式,分6次套取公款共计18.5万元。其将资金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用于购置高档轿车及偿还个人债务。该笔款项在审计发现后超期未还达37个月,导致税务系统专项资金使用严重失序。2023年5月,某省审计部门在核查税收征管改革专项经费时发现异常资金流向,经调取银行流水、比对采购合同等证据,锁定于某涉嫌挪用公款线索。于某在初查阶段刻意销毁财务凭证,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缴赃款12万元,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该案造成公共资金滞留期间利息损失约2.3万元,严重损害税务机关公信力,引发系统内多人效仿违规操作。
审理过程
某省监察委依审计线索立案调查,经讯问于某并调取相关证据材料,于2023年7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市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9月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于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涉案赃款已退缴12万元,剩余6.5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税务系统公职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杜绝资金挪用行为对税收征管秩序的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