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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司法局彭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7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彭某在担任某市司法局下属法律援助中心办公室主任时,利用管理专项经费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案件材料的方式,将单位公款320万元以虚假质押合同形式转至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该资金被用于为其弟经营的法律咨询公司提供担保,导致企业陷入债务纠纷。2023年3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司法局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确认彭某通过虚构司法鉴定项目、篡改财务凭证等手段实施挪用行为。案发后彭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其行为造成司法局重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公共法律服务资金安全。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监委立案调查,经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彭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司法执法领域人员滥用职权挪用专项经费的严重性,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资金使用规范。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