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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教育系统省部级单位田某挪用公款转借他人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1年6月期间,田某在担任某省教育系统省部级单位负责人期间,利用管理教育经费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采购合同的方式,将单位专项拨款共计3.2万元转入个人账户。随后,田某将该笔资金转借给其表弟李某用于经营建材生意,约定月息2分。案发后,巡视巡察组在核查某省教育系统财务凭证时发现异常资金流向,经审计确认田某挪用公款事实。田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其行为导致教育项目进度延误,造成学生用品采购成本增加约1.2万元,同时破坏单位财务管理秩序。该案暴露出事业单位人员在资金监管方面的制度漏洞,引发当地教育系统内部整改。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教育系统省部级单位内部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认定田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田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七条及第七十二条,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案件警示事业单位人员必须严守公款使用规定,巡视巡察制度对权力监督具有关键作用。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