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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行政审批局处级干部汪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汪某自2019年起担任某市行政审批局基建科科长,利用负责项目资金审批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工程项目、伪造审批文件等方式,先后三次将单位拨付的专项经费共计320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其中2021年以'设备采购'名义套取资金280万元,2022年通过虚假合同骗取50万元,涉案资金全部用于向私营企业主王某高息放贷。2023年群众举报后,纪检监察机关启动调查程序,发现汪某通过亲属账户多次转移资金,导致部分款项无法追缴。汪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退赔,后在二审前主动退还赃款150万元,并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造成某市重点工程项目停工损失逾800万元,严重损害政府部门公信力,引发多起群众信访事件。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一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决汪某有期徒刑十年。汪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并依法追缴剩余赃款。

判决结果

汪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其违法所得320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关于办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揭示行政审批领域资金监管漏洞,警示权力必须受到有效制约,任何公款挪用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