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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医疗集团原处长张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3月期间,张某在担任某市医疗集团物资管理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采购合同和财务凭证,将单位专项经费3.2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医疗器械销售公司账户。该资金被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并获取收益,案发时仅收回本金未产生额外利润。纪委监委在调查医疗设备采购腐败问题时,通过调取张某所在部门资金流水发现异常线索,经审计确认其挪用行为。张某在调查初期拒不配合,后主动退缴全部涉案款项并交代犯罪事实,造成单位资金周转困难,影响多个医疗项目正常推进。其行为严重破坏国企资金管理秩序,损害医疗系统公信力。

审理过程

纪委监委立案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定张某构成挪用公款罪。

判决结果

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管理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杜绝以营利为目的挪用公款行为,维护医疗领域资金安全。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