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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处长何某挪用公款转借他人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何某在担任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职务时,利用负责招投标项目资金监管的便利,通过伪造工程项目合同、虚增服务费用等方式,先后12次将中心管理的专项投标保证金共计280万元转借给其表弟李某及关联企业。资金主要用于李某经营的建材公司流动资金及偿还个人债务。2023年7月,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该中心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审计确认何某行为构成挪用公款。案发后何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供述了犯罪事实。其行为导致招投标资金链断裂,造成3个重点项目暂停招标,直接经济损失达150万元,且严重破坏公共资源交易公平性。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监委立案调查,经某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十年,其不服提出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何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280万元上缴国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招投标领域工作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防止公款滥用损害公共资源公平配置。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