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财政局原局长吕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吕某在担任某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主管政府采购资金审批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工程验收报告、虚增采购合同金额等方式,先后12次将单位专项拨款共计158万元转入其个人控制的贸易公司账户。该资金主要用于吕某参股的房地产项目投资及股票交易,累计获利63万元。2023年1月,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政府采购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立案调查查明吕某犯罪事实。吕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二审期间主动退缴赃款42万元,并供述全部犯罪过程。案件造成某市重点民生工程延期3个月,直接经济损失达280万元。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吕某犯挪用公款罪;吕某不服提出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吕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涉案赃款已退缴32万元,剩余28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政府采购领域资金监管需进一步强化制度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