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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公安系统罗某滥用职权干预经济活动案

案件事实

2019年至2022年期间,罗某在担任某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时,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多起经济案件办理。其通过授意办案人员对涉案企业减轻处罚、伪造证据等方式,为关联企业主张某在非法集资案中提供保护,帮助其逃避刑事处罚。同时接受张某贿赂共计420万元,其中30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理财,剩余资金通过亲属账户进行洗白。2022年6月,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罗某及其亲属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初步核实后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罗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赃款280万元,并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案导致某市金融秩序严重混乱,造成国家经济损失逾500万元,多起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未能及时侦破,引发社会不良反响。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一审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罗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罗某犯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九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司法执法人员必须严守职责边界,防止以权谋私破坏法治环境

分类:滥用职权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