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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住建局处长杨某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杨某在担任某县住建局工程管理处处长期间,利用主管市政工程项目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工程验收报告、虚增工程造价等方式,先后12次挪用辖区内3个重点工程的专项资金共计320万元。其中2021年6月挪用某乡镇道路改造项目资金180万元用于个人控股的建材公司股票投资,2022年5月挪用安置房建设专项资金12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剩余2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涉案资金通过杨某控制的多个账户流转,最终被用于非法营利活动。2023年1月,该县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异常资金流向,经初步核查后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杨某在初核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并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其行为导致3个市政工程项目停工延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逾400万元,严重扰乱当地工程建设秩序。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县人民法院审理,杨某以挪用公款罪被起诉;检察机关认为量刑畸轻提起抗诉,案件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最终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杨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320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基层工程管理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严重破坏公共财产安全,需依法严惩。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