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资委下属国企原财务科科员何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0年3月至2021年6月期间,何某在某省国企改制专项工作中,利用其担任某县国有企业财务科科员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资金调拨单据方式,将单位改制专项资金3.8万元挪用至个人名下用于质押贷款。案发时该笔款项已产生逾期利息,导致企业改制进程受阻。2022年1月,纪委监委在查办该国企其他违纪问题时发现何某违规操作线索,经初核后立案调查。何某在初核阶段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并交代犯罪事实,但未如实说明挪用资金的具体用途。该案因涉及改制专项审计问题,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进入再审程序,原审判决因证据链不完整被撤销。
审理过程
案件经纪委监委初核、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何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国企改制资金管理底线,防范公款私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