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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教育厅厅级干部姜某挪用特定款物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10月期间,姜某利用其担任某省教育厅厅长职务便利,通过虚构教育信息化建设专项项目的方式,将本应用于贫困生生活补助的公款共计3.8万元转入其控制的某教育科技公司账户。该资金被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购买奢侈品,导致2000余名贫困生无法获得应有补助。2023年3月,某省纪委监委在开展教育系统专项审计时发现资金异常流向,启动调查程序。姜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承认犯罪事实,但辩称系临时周转未造成实际损失。案发后,某省教育厅2022年度贫困生资助计划因资金缺口被迫取消,直接损失达5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纪委监委立案调查,经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姜某有期徒刑二年。姜某不服提出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姜某犯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且涉案资金系特定款物,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公职人员不得违规处置教育专项经费,凸显特定款物管理的严肃性与廉洁底线的不可逾越性。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