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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教育系统厅级干部汪某滥用职权干预经济活动案

案件事实

汪某于2018年至2021年任职于某市教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期间,利用其分管校舍建设项目的职务便利,违规干预该市三所重点学校食堂改造工程招标。通过操纵评标委员会成员、伪造工程预算文件等手段,帮助某建筑公司以低于市场价30%的报价中标,造成国家财政损失87万元。2022年4月,某省审计厅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异常资金流动,经线索移交某市纪委监委立案调查,查明汪某通过虚构工程项目、虚增工程量等方式,累计非法获取经济利益285万元,其中150万元用于个人海外购房。汪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退赃,后在二审前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行为造成教育专项资金滥用,导致三所学校的基建质量不达标,引发学生家长集体信访,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汪某以程序违法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遂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汪某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涉案违法所得285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破坏公平竞争秩序,损害公共利益。

分类:滥用职权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