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教育厅原厅长宋某挪用公款再审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0年期间,宋某在担任某省教育厅财务主管期间,利用管理教育专项经费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项目支出凭证方式,将单位公款3.2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银行卡账户。随后将该资金以借款名义转借给其表弟经营的培训机构用于招生宣传。案发后,宋某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并积极配合调查,但因其挪用行为导致教育资金使用出现严重偏差,造成公共教育资源分配不公的恶劣影响。2021年,原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一年,因存在证据认定错误,检察机关依法启动再审程序。经补充侦查发现,宋某实际挪用金额为4.8万元,且未按规定履行借款审批手续,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审理过程
案件经检察机关提起再审公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审查原审证据并补充新证据,最终作出改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宋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省部级干部更应以身作则,防止权力异化导致教育资金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