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行政审批局原局长胡某滥用自由裁量权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胡某在担任某市行政审批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时,利用负责项目审批的职权便利,通过降低审核标准、违规办理手续等方式,为三家民营企业在资质审查中提供帮助。其先后收受企业负责人财物共计12.8万元,其中5万元用于个人购房,7.8万元存入亲戚名下银行账户。2023年5月,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督查中发现胡某审批的某开发区建设项目存在程序瑕疵,经立案调查确认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胡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该行为导致审批流程混乱,造成国家经济损失超300万元,破坏了政务公开公正的形象。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胡某提出上诉后,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二审,经审理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胡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凸显行政审批领域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隐蔽性危害,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权力边界维护制度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