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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行政审批局原副局长李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李某在担任某市行政审批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期间,利用主管企业改制审批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项目融资需求的方式,将所属国企250万元公款违规质押给关联企业获取贷款。该资金本应用于保障企业职工安置,李某却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投资理财产品。2022年巡视巡察发现其财产异常变动线索后,纪检监察机关启动调查程序,查实李某通过伪造审批文件、篡改财务凭证等手段掩盖资金流向。李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退赔部分赃款120万元,但剩余130万元仍无法追回。案件造成国企改制专项资金严重流失,直接导致12名职工合法权益受损,引发群众对政府公信力的质疑。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巡视组移交线索后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程序,经补充侦查形成完整证据链,最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改判。

判决结果

李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资金监管职责,强化对国企改制等敏感领域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