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行政审批局原副局长杨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杨某在担任某省行政审批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期间,利用负责项目资金审批的便利,通过伪造文件、虚增开支等方式,将单位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共计280万元人民币,转借给其表弟实际控制的某商贸公司用于非法经营。杨某采取分段转账、虚设借款协议等手段掩盖资金挪用事实,所得款项被用于个人投资及偿还债务。2023年3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局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移送某市监察委员会调查。杨某在案件调查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承认犯罪事实,但造成国家专项建设资金滞留、项目延期导致直接经济损失达150万元。其行为严重破坏行政审批系统廉洁性,影响政府公信力。
审理过程
某市监察委员会对杨某立案调查后,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一审审理,案件通过庭前会议梳理证据,开庭审理后当庭宣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杨某犯挪用公款罪,数额巨大且造成重大损失,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基层自治组织人员更应规范权力使用,杜绝以权谋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