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生态环境局省部级干部余某滥用自由裁量权案
案件事实
2021年9月至2023年6月期间,余某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期间,利用负责环保项目审批的职权,通过人为提高企业环保评估标准、违规缩短验收周期等方式,对辖区内12家环保企业实施差别化监管。其在审批过程中收受企业贿赂共计15万元,通过虚增项目投资额、伪造验收材料等手段,违规为相关企业争取财政补贴资金达85万元。案件线索由该省审计机关在专项审计中发现,经初步核查后移送检察机关。余某在侦查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导致多项环保工程未能按标准实施,造成生态修复资金流失及环境风险隐患,致使某重点流域水质持续恶化,直接经济损失达230万元。
审理过程
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依法开展证据调取、证人询问及涉案企业核查,经审查于2023年11月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一审审理。
判决结果
被告人余某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基层环保监管人员应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防止权力寻租损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