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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某市国企改制领域邓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7月期间,邓某在担任某市国企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职务时,利用负责资产处置工作的便利,通过伪造改制资金拨付凭证的方式,将单位改制专项资金3.5万元据为己有。该款项被用于其参与的地下赌场赌资周转,导致资金无法及时归还。2023年1月,某省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该市国企改制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初步核查后移交纪检监察机关。邓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赔全部赃款并交代犯罪事实,但其行为已造成改制项目进度延误及国有资产贬值风险。案发后,相关审计部门确认涉案资金直接导致某国企改制过程中3处国有资产评估价值降低1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2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被告人邓某不服提出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千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强化国企改制关键环节监督制约机制。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