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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税务局处级干部梁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1月期间,梁某在担任某市税务局稽查处处长时,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税务稽查报告的方式,将单位暂扣的纳税人罚款共计120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账户。其将其中20万元借给朋友李某用于房地产投资,50万元借给私营企业主王某偿还高利贷,剩余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23年3月,某市税务局内部审计发现异常资金流动,经纪检监察部门调查确认梁某存在违法挪用行为。案发后梁某退还赃款80万元,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挪用资金用于缓解家庭经济压力。该行为导致国家税款损失40万元,严重破坏税务系统公信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检察机关指控梁某构成挪用公款罪。梁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梁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退缴的80万元赃款上缴国库,剩余40万元损失由其个人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九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滥用职权挪用公款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