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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税务系统曹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曹某利用担任某省税务局副局长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财务凭证方式,将单位保管的专项税收征管资金共计120万元分5次转借给其表弟经营的建材公司用于房地产开发。上述资金未按规定程序审批,且曹某在借款期间未履行监管职责,导致资金被挪作他用。2022年3月,某省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税务系统资金异常流动线索,随即启动调查程序。曹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80万元,但对其余40万元赃款拒不交代去向,庭审中虽承认挪用行为但辩称系'临时周转'。该行为造成国家税收征管资金损失达120万元,严重破坏税务系统资金管理秩序,引发纳税人对公信力的质疑。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委初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曹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曹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处置公共资金,彰显司法对税务系统职务犯罪的零容忍态度。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