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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基层采购人员田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间,田某在担任某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科员期间,利用负责项目资金拨付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采购合同、虚增项目开支的方式,挪用3.8万元公款用于偿还个人赌债。其犯罪手段包括篡改财务审批流程,将本应用于教育设备采购的专项经费转入个人控制的账户,后又通过关联企业违规操作将资金转回。案发后,检察机关通过专项审计发现异常资金流向,调取银行流水及报销凭证,确认田某挪用行为。田某在审查起诉阶段退还全部赃款,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未主动交代其通过亲属账户隐匿资金的行为。该行为导致某县三所中小学采购项目停滞,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7万元,且影响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率。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田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田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采购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防止公款挪用于非法活动,强化政府采购全流程监督机制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