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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袁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袁某在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担任项目管理员时,利用负责招投标保证金管理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项目资料、虚报保证金退还流程的方式,将公款320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第三方账户。该资金被袁某借给其弟经营的建筑工程公司用于竞标项目,约定月息2分。2023年4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招投标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确认袁某犯罪事实。袁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280万元,但剩余40万元无法追回。其行为导致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重大资金风险,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及不良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监委立案调查,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袁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最终进入二审程序。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八年,追缴其违法所得4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国企招投标人员应严守财经纪律,防止公款被用于非公务活动,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公平性。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