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税务局科员何某挪用特定款物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9月期间,何某在担任某市税务局基层科员时,利用负责税收征管数据录入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财务凭证方式,将单位专项用于税务稽查的专项资金5万元挪归个人使用。其将款项转入本人控制的第三方账户,用于投资互联网理财产品,后因亏损未能及时归还。2023年3月,某县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局税务稽查资金异常流动,经线索移交某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何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还部分赃款2万元,并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该行为导致税务稽查工作停滞两个月,造成重大执法风险。案发后涉案单位追缴剩余赃款1.8万元,何某对挪用行为供认不讳。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察委员会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三年。何某不服提出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何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涉案赃款全部退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情节严重情形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税务系统工作人员应严守资金使用规定,挪用专项经费将面临刑罚制裁,维护财政资金安全需强化内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