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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教育发展集团原董事长苏某挪用特定款物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3年8月期间,苏某利用担任某省教育发展集团董事长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工程合同、虚增项目成本等方式,将教育专项拨款共计320万元挪用于个人投资经营。涉案资金本应用于某县中学改扩建工程,但苏某擅自将款项转入其控制的两家房地产公司账户,用于购置高档写字楼及偿还个人债务。2023年10月,某省审计厅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集团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苏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件造成某县中学基建项目停工3个月,直接经济损失达80万元,严重损害教育资金使用效能。

审理过程

2023年11月检察机关立案侦查,2024年1月完成证据收集,2024年3月提起公诉,2024年5月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判决结果

苏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管理人员不得滥用职权挪用教育专项经费,维护公共资金使用的严肃性与规范性。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