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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教育系统厅级干部冯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冯某利用担任某市教育厅财务处处长职务便利,通过虚构教育设备采购项目的方式,先后三次将单位公款共计12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该资金被用于其亲属经营的教育培训机构短期借贷业务,通过质押方式获取融资用于房地产投资。案发后,冯某主动退缴赃款8万元,对挪用事实供认不讳。经审计发现,涉案资金导致某县3所中学扩建项目停滞,直接造成公共教育设施建设延误损失约60万元。冯某在案发前已将部分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剩余资金通过伪造财务凭证掩盖挪用痕迹。

审理过程

2023年2月立案侦查,同年5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7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庭审中冯某对指控事实及证据无异议。

判决结果

冯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操作公款,维护教育领域财政资金安全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