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自然资源局原局长袁某挪用公款再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期间,袁某在担任某省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增土地出让补偿费用的方式,将所属单位公款共计32万元转入其控制的个人账户。上述资金被袁某用于非法放贷活动,涉及多起高利贷纠纷,导致债务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2023年4月,巡视巡察组在专项督导中发现该局土地出让资金流向异常,经初核后移交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袁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造成某省重点工程项目延期开工,直接经济损失达58万元,且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审理过程
案件经巡视巡察线索移交后启动初查,检察机关依程序立案侦查,完成证据收集后移送审查起诉,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启动再审程序。
判决结果
袁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法院认定其行为符合《刑法》第384条之规定,鉴于主动退赃及认罪态度良好,依法从轻处罚。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尤其在土地出让等重点领域,滥用职权挪用公款必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