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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行政审批局原处长高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9年至2021年期间,高某在担任某市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处处长期间,利用负责市政工程审批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项目验收报告、虚增工程造价等方式,先后五次挪用公共资金共计15万元。其将款项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公司账户,用于参与非法彩票经营及偿还高利贷。2021年6月,群众举报高某存在异常资金流动,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后发现其违规行为,冻结涉案账户并追缴赃款8万元。高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赃并认罪悔罪,导致某市政工程因资金链断裂延期半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余万元。案发后其所在单位未建立有效资金监管机制的问题亦被一并查处。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后启动再审程序,经调取银行流水、审计报告等关键证据,于2023年4月作出改判。

判决结果

高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须严守公款使用规范,防止权力异化损害公共利益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