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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自然资源局原局长徐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徐某在担任某省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负责土地出让款监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审批文件的方式,将三宗国有土地出让保证金共计280万元转入其实际控制的房地产公司账户。该资金被用于个人营利性股权投资,产生非法收益62万元。2022年,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土地出让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线索移送至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徐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但剩余130万元仍无法追回。其行为导致国有土地出让资金监管体系出现重大漏洞,造成某县重点工程项目延期开工,直接经济损失达1200万元。案发后,徐某通过亲属代为退缴部分赃款,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监委立案调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原审法院审理后作出有罪判决,因证据存在瑕疵启动再审程序,最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徐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不得擅用职权干预土地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暴露出事业单位资金监管机制存在的薄弱环节。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