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某省国企改制期间赵某挪用公款案

某省国企改制期间赵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赵某在担任某省国企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利用分管资金调配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工程结算单、篡改财务审批流程等手段,先后12次挪用企业改制专项经费共计280万元。其中2019年4月以‘安置补偿’名义将150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公司账户,用于购置高档房产;2020年7月以‘审计服务费’名义挪用80万元投资股市,导致资金长期无法追回。2021年10月巡视巡察发现该企业账目异常,经审计确认赵某涉案事实。赵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还部分赃款50万元,但拒不承认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造成企业改制进程延误,直接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达120万元,严重破坏国企改革秩序。

审理过程

巡视组移交线索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经审查起诉后移送法院。一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五年,赵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赵某犯挪用公款罪,数额巨大且超期未还,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并责令退赔损失。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须严格规范资金使用,违规操作将面临刑事追责与经济处罚,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需强化监督机制。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