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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财政局原采购科科长林某挪用特定款物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期间,林某在担任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科长时,利用负责专项经费审核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审批单据方式,将辖区教育系统灾后重建专项拨款共计32万元人民币,分5次转入其控制的亲属账户,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投资理财产品。案发后经审计部门核查,发现该笔款项未按规定拨付至指定项目账户。2023年1月,某市监委将林某涉嫌挪用公款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其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该行为导致灾后重建工程延期开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万元,引发群众对政府采购资金监管的质疑。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监委移送检察机关,经侦查终结后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林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林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采购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挪用特定款物损害公共利益,破坏政府采购公信力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