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招投标领域于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于某在2020年5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利用担任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招标文件、篡改评标结果等方式,先后12次挪用公款共计250万元。其中,40万元用于个人赌博债务,180万元借给其亲属参与非法集资,剩余30万元用于购买奢侈品及偿还高利贷。2023年3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招投标资金流向异常,移送市监委调查。于某在立案调查后主动退缴赃款120万元,并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导致多个重点项目因资金挪用延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且严重破坏招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审理过程
市监委立案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认定事实。
判决结果
于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防止公款私用破坏招投标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