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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某县教育局处级干部郭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期间,郭某利用担任某市某县教育局基建处处长职务便利,通过虚构教育设备采购项目的方式,将单位管理的专项教育资金共计120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某贸易公司账户。该资金被用于为郭某胞弟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导致资金无法及时追回。2023年3月,某县教育局内部审计发现该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群众举报后由县监察委员会介入调查。郭某在初查阶段主动交代部分事实,但未退缴全部赃款。案件涉及某县教育局下属3所学校的教学设备采购项目,造成公共教育资源配置严重失衡,直接经济损失达18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县监察委员会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一审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郭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郭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基层教育系统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防止公款被用于个人担保等违规用途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