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住建局基层人员宋某挪用公款超期未还案
案件事实
2019年3月至2021年6月期间,宋某在担任某县住建局工程科办事员时,利用负责某市政工程拨款审核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工程进度报告、虚增材料费用等方式,先后三次挪用项目专项经费共计320万元。其中2020年1月挪用10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20年9月挪用150万元投资理财产品,2021年4月挪用70万元购置奢侈品。涉案资金本应于2021年12月工程验收后三个月内归还,但宋某在案发前未予偿还。2022年3月,县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取证,宋某对其挪用行为供认不讳,并主动退缴赃款180万元。该行为导致工程停工损失达120万元,且造成国家专项资金监管漏洞,严重损害政府部门公信力。
审理过程
原案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起诉,后经上级检察机关指定管辖,某市人民检察院重新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再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宋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公职人员必须严守资金监管职责,超期未还的挪用行为将面临更重刑罚,凸显工程领域资金安全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