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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自然资源局原局长汪某超越职权非法决策案

案件事实

2018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汪某在担任某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超越职权范围,擅自决定将三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低于市场价30%的标准违规出让。其通过伪造审批文件、篡改评估报告等方式,为关联企业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累计非法获利120万元。2022年3月,某市纪委监委因群众举报启动调查,发现汪某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涉案资金主要用于个人挥霍及偿还高利贷。汪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缴赃款80万元,并作出悔罪供述。该行为导致国家土地出让收入损失超百万元,造成某市政工程因低价拿地出现资金链断裂,引发群众信访。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原审被告人汪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庭审中出示了土地出让协议、财务凭证等关键证据。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汪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职权边界,滥用职权行为不仅破坏公共资源公平配置,更可能引发系统性腐败风险。

分类:滥用职权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