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自然资源局卢某挪用特定款物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卢某在担任某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征收科科员时,利用负责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财务凭证、篡改资金用途等方式,先后三次挪用本应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国有土地出让资金共计250万元。其中12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房地产项目,80万元用于偿还信用卡债务,50万元用于购买豪华轿车。2023年3月,某市纪委监委在核查该市土地出让项目资金流向时发现异常,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卢某在初核阶段主动交代部分事实,但未退缴全部赃款。该案涉及某市重点片区开发项目,导致市政工程延迟启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7万元。一审法院认定卢某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二审维持原判。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县人民法院审理,卢某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调取补充证据,核实资金流向,最终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卢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不得违规处置特定用途资金,凸显土地出让领域监管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