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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自然资源局科级干部丁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丁某在担任某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储备科科员时,利用负责土地出让金监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土地开发协议的方式,先后三次将单位暂存其个人账户的500万元公款转入关联企业。该资金被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及经营建材贸易,其中120万元产生收益,其余资金因市场波动亏损。2023年5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土地出让金异常流动,经线索移交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丁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80万元并认罪认罚,但因涉案金额巨大且挪用行为持续时间长,造成国有土地出让资金监管严重失范,导致某重点开发项目延期启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00万元。案件经一审、二审后因证据认定问题启动再审程序。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八年,二审维持原判。因部分证据存在瑕疵,案件进入再审程序,法院重新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定丁某构成挪用公款罪,考虑到其主动退赃、认罪悔罪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处以违法所得追缴并责令退赔国有损失。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国企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从事营利活动,凸显土地出让领域资金监管的重要性。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