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属国企原总经理罗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罗某利用担任某省属国企总经理职务便利,在国企改制过程中,通过伪造资金调拨单据的方式,将企业改制专项资金共计320万元违规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公司账户。该资金被用于为罗某亲属的担保公司提供质押担保,获取高额利息后部分用于个人奢侈消费。案发时,上述资金已产生28万元利息收益,且罗某未按规定履行资金监管职责,导致国企改制进程受阻。2023年5月,纪委监委在核查国企改制资金流向时发现异常,启动调查程序。罗某在初核阶段主动交代部分事实,但未退缴全部涉案款项。经审计确认,其挪用资金行为造成国企直接经济损失350万元,涉及改制职工安置方案被迫延期,引发多起群体性信访事件。案件审理期间,罗某家属代为退缴赃款200万元,剩余120万元尚未追回。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纪委监委依规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经审查起诉至某省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依法公开审理。
判决结果
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国企改制关键期资金监管漏洞,警示领导干部须严守财经纪律,防范公款私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