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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原主任余某挪用特定款物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3年7月期间,余某在担任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职务时,利用负责政府采购资金审核拨付的权限,通过伪造采购合同、虚增项目预算等方式,将本应用于教育装备采购的专项财政资金共计280万元,转入其控制的个人账户。资金被用于偿还高利贷及购置高档房产,造成采购项目停滞。2023年9月,群众通过匿名信举报其异常资金流动,市纪委监委启动调查,发现余某多次违规操作后,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余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承认挪用事实,但仅退缴赃款120万元。该行为导致某县中学标准化建设等3个重点项目延期,直接经济损失达150万元,严重损害政府采购资金安全。其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供应商资质、篡改支付凭证等手段实施犯罪,形成系统性舞弊链条。

审理过程

检察机关于2023年11月以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依法公开审理,结合审计报告及书证物证认定犯罪事实,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余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暴露出政府采购领域资金监管漏洞,警示相关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防止特定款物被非法挪用。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