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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企改制期间吴某挪用特定款物案

案件事实

2018年5月至2020年12月,吴某在担任某省某国企改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期间,利用负责资产清算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财务凭证、虚设支出项目等方式,先后三次挪用职工安置专项经费共计126万元。其中46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50万元投资私募基金亏损,剩余30万元被兑换成外币存放境外。2021年3月,某省审计部门在国企改制专项审计中发现资金异常流向,随即启动调查程序。吴某在案件调查初期拒不配合,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缴赃款80万元,并交代其通过亲属账户进行资金转移的细节。该行为直接导致186名职工未能按时领取安置补偿,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造成企业运营严重滞缓,改制工作推迟半年完成。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经省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省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吴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涉案剩余赃款46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必须严守资金使用规范,防止特定款物被非法挪用损害公共利益与改制进程。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