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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行政审批局原科员潘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潘某利用担任某市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科科员职务便利,通过伪造项目验收材料的方式,先后三次挪用单位专项资金共计280万元。其将款项转入个人控制的多个银行账户,用于参与地下赌场及非法集资活动。2021年12月,某市审计局在开展专项审计时发现该局下属单位资金异常流动,遂将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经调查发现潘某存在多次违规审批行为,其挪用资金导致多个重点工程停滞,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50万元。潘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20万元,但未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案件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因证据链存在瑕疵,法院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察委员会初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因证据不足判决无罪,检察机关抗诉后启动再审程序,最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判决结果

潘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涉案剩余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行政审批领域资金监管漏洞,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杜绝以权谋私行为。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