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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自然资源局原副局长冯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9年3月至2021年7月期间,冯某利用担任某市自然资源局分管土地出让工作的副局长职务便利,在审核某地产公司土地竞拍保证金时,通过虚构项目合作意向的方式,指示下属将500万元公款转入其实际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用于为个人持股的担保公司提供质押担保。冯某以土地出让协议为掩护,通过伪造资金使用凭证,将公款转化为个人融资工具,涉案金额累计达2.3万元。2022年1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局土地出让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举报核查后,冯某被采取留置措施,其挪用的2.3万元公款已全部退还。本案造成某市土地出让项目资金链断裂,导致3个重点工程延期开工,直接经济损失逾180万元。冯某在初审阶段主动交待违纪事实,但在二审中仍拒不承认部分资金用途细节。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委立案调查,某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某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冯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及第三百八十三条,冯某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其退赃情节及认罪态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人员不得将公款用于个人担保等非法定用途,凸显土地出让领域资金监管的重要性。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