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司法局科员姜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11月,姜某在担任某市司法局执法科科员期间,利用负责案件执行款管理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财务凭证、篡改资金流向的方式,先后12次挪用公共经费共计280万元。其中,将150万元转入其实际控制的个体工商户账户用于股票投资,80万元借给亲属经营建材生意,5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案发后经审计发现异常资金流动,群众举报线索引发市监委调查。姜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20万元,但在审查起诉阶段仅交代部分犯罪事实,对剩余160万元款项拒不说明去向。该行为导致司法局案件执行款长期滞留,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20万元,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
审理过程
2023年1月检察机关以挪用公款罪立案侦查,4月完成证据收集后移送审查起诉,6月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姜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司法执法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杜绝以权谋私行为,维护司法系统廉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