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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政府采购中心原处长沈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8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沈某在担任某县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职务期间,利用负责项目资金监管的便利,通过伪造采购合同、虚增供应商资质等方式,先后5次挪用政府采购专项资金共计18.5万元。其中,4.2万元用于个人营利性放贷,7.8万元用于网络赌博,其余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23年3月,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其账户存在异常资金流动,经立案调查确认其犯罪事实。沈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悔罪。该行为导致3个重点项目资金链断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7万元,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县监察委员会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某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后,沈某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沈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追缴违法所得18.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基层采购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凸显纪委监委监督在防范资金滥用中的关键作用。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