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原职员冯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0年4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冯某在担任某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员职务时,利用负责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的便利,通过伪造供应商资质文件、虚增采购合同金额等方式,先后三次将单位公款共计12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账户。其中5万元用于为亲属提供担保贷款,7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案发后,冯某主动退赔8万元但剩余4万元无法追回。纪委监委在核查某国企采购项目资金流向时,发现冯某通过关联企业违规操作的异常账目线索,经审计确认其挪用行为。冯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再审程序中承认犯罪事实并提供资金流转证据。
审理过程
本案经纪委监委初核立案,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冯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采购人员必须严守资金使用规范,防范公款私用风险,维护政府采购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