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交通局原局长苏某挪用公款质押案
案件事实
2019年至2021年,苏某在担任某市交通局局长期间,利用负责工程款拨付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工程合同、虚增项目造价等方式,将所属单位公款共计12万元违规转入个人控制账户。其将该款项作为质押物向某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8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剩余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2022年6月,因该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资金流向异常,线索移交某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苏某在初查阶段主动交代部分事实,但未退赔全部赃款。案件造成公共资金损失达15万元,导致辖区重点道路改造工程停工3个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50万元。涉案资金去向涉及多笔高息借贷,形成连环债务危机。
审理过程
某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后,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苏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3号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基层工程领域资金监管漏洞,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权违规操作公款质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