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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生态环境局原科员崔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崔某利用担任某县生态环境局环保项目资金监管科科员职务便利,通过伪造项目验收材料方式,将本应专项用于农村污水处理工程的公款5万元至20万元分三次转入个人控制的亲属账户。该资金本应在项目周期内完成监管使用,崔某却以个人名义进行营利性投资,造成专项资金长期滞留私人账户。2023年2月,某县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崔某所在部门资金流动异常,经立案调查查明其挪用事实。崔某在审查阶段退还赃款12万元,对挪用行为供认不讳,但剩余8万元仍无法追回。该行为导致环保项目进度滞后,影响3个行政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造成公共环境治理资源浪费及群众利益受损。

审理过程

某县纪委监委依规立案调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崔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生态环保工作人员须严守资金监管职责,杜绝滥用职权损害公共利益。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