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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国企改制工作小组原成员吴某徇私舞弊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3月,吴某在担任某市国企改制工作小组成员期间,利用负责资产清查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资产评估报告、虚报资产处置价格等方式,帮助某国企将价值120万元的固定资产以58万元低价转让给关联企业。吴某收受对方给予的好处费2.5万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案发后,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国企资产流失线索,经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吴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赃款并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其行为造成国企直接经济损失32万元,严重干扰改制工作正常推进。

2022年8月,某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某涉嫌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吴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自身行为未造成重大损失且主动退赃,应减轻处罚。二审期间,检察机关补充提交了改制企业后续补救措施材料,证实吴某行为虽未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但存在明显主观故意。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纪委监委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提起公诉,一审由某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吴某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二审开庭审理。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吴某犯罪情节轻微、主动退赃及认罪态度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改判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必须严守职责边界,任何滥用职权行为都将依法受到惩处。

分类:滥用职权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