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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教育系统彭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彭某在担任某市教育局基建科科员时,利用管理教育专项经费的职务便利,先后5次将单位拨付的总计3.2万元公款转借给其亲属用于偿还信用卡债务。上述资金被挪用后未用于教育项目,亦未及时归还。2023年5月,某市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彭某所在单位经费流向异常,经调取财务凭证核实其违规行为。彭某在初审阶段主动交代违法事实,并退缴全部涉案款项,但未主动交代挪用公款的主观故意。该行为导致教育专项经费未能及时用于教学设备采购,造成某中学因资金短缺延误校舍修缮进度,影响300余名师生正常教学环境。

审理过程

原案于2022年12月由某市监委立案调查,2023年3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3年6月一审判决后因证据认定争议启动再审程序,2024年1月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

判决结果

彭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涉案赃款已全部退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教育系统资金管理应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