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财政局原局长丁某挪用特定款物案
案件事实
2019年至2022年,丁某在担任某省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期间,利用负责政府采购专项资金审核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采购合同、虚增项目预算等方式,将300万元财政拨款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上述资金本应用于某市重点工程设备采购,却被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投资房地产。2021年6月,巡视巡察组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某市政府采购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纪检监察机关初核后移交检察机关。丁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20万元,但剩余赃款仍用于非法投资,造成某市3个采购项目停工,直接经济损失达480万元。案发后其积极配合调查,但因其挪用资金行为严重损害财政资金安全,社会影响恶劣。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纪委监委立案调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原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七年。因新发现关键证据,上级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认定其挪用特定款物情节严重,最终改判有期徒刑十年。
判决结果
丁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违法所得30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政府采购资金专用性质,防止权力异化损害公共资源安全。